您使用的浏览器,由于版本太低,建议您更换浏览器(chrome/IE10/IE11/firefox/safari),访问效果更佳!
2018-07-28
【新乾讲劳动关系】案例:社保缴交险种不全,员工解除合同可获经济补偿吗?

 

 

广东高院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家公司只给员工缴了工伤保险费。另外四险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均没有建立档案,也没缴纳费用。

后员工就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其规定(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官司经过仲裁、一审、二审,一直打到了广东高院。

 

公司以广东高院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的一条意见进行抗辩,认为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广东高院该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高院会不会支持呢?

 

广东高院经过再审审理,做出了裁定,认为员工有权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裁定书中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种保险。

 

本案中,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公司仅缴交了工伤保险费。另外四种社会保险养老,即医疗、失业、生育均没有建立档案,也没缴纳费用。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负有为劳动者购买五种社会保险的义务,不得擅自通过任何形式免除。

 

因此,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认定公司违法而应承担经济补偿金责任适用法律正确

 

因公司不属于已建立全部社保关系而未缴足或欠费情形,故公司主张适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4条第二款规定处理本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从广东高院的指导意见及高院这个案例可以知道,在广东(深圳有更特别的规定),员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是否支持经济补偿金,实务中按如下处理:

1、如果用人单位根本未给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支持经济补偿金;

2、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保账户,但缴纳的险种不全,支持经济补偿金;

3、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五险具备),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于法定标准等问题的,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广东实践中这个做法也被其他很多地区照搬适用,比如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1条也这样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根据深圳特区法规的规定,深圳并不支持劳动者一言不合就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劳动者先要向用人单位提出缴纳的要求,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特别提醒:在深圳,社保缴费基数低于法定标准属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广东省高院(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318号裁定书就深圳一个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做出了裁定,裁定书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本案陈某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曾向康某公司提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因此,二审判决不支持陈某江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诉请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THE END--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手机访问
山东新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下设 济南、青岛、淄博、菏泽 各地分公司
现诚征各地市加盟合作伙伴
客服电话:18678138081, 0533-2177791
加盟电话:18653301615, 0533-2177791
公司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64号中单元608室
Copyright © 2017 山东新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70349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