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
10月1日起
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征收
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退休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父母
连续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养老补助5年的
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
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
发放到2020年12月3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10年12月,我市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制定了《淄博市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淄政发〔2010〕108号),落实了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在执行国家计生政策后应享受的待遇,体现了社会公平,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当前计划生育形势和有关要求,现就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0月1日起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征收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到2020年12月31日。
1.退休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父母。
2.连续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养老补助5年。其中在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2018年10月至退休年龄的时间视同一次性养老补助缴纳年限。
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其他人员,其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按照规定发放。
三、自2021年1月起,正常运转的企业,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具体意见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鲁政办发〔2010〕55号文件研究制定。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28日市政府印发的《淄博市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淄政发〔2010〕108号)同时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